新年伊始,萬象更新。集團2023年度普法宣傳活動也拉開了序幕。2月7日上午,集團企管法務部組織員工參加一起有關某政府與垃圾清運工、保險公司代為求償權糾紛案件的二審旁聽活動。 該案件的爭議焦點在于:1、案件當事人之間是勞務關系還是承攬關系?2、一審法院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1192條款是否正確? 勞務關系是指提供勞務一方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間內(nèi),接受雇主的指揮與安排,為其提供特定或不特定的勞務,雇傭人接受受雇人提供的勞務并按約定給付報酬的權利義務關系。 承攬關系是指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勞動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權利義務關系,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本案中垃圾清運是否需要專業(yè)技能;當事一方是否僅對工作成果驗收,無需對工作過程管理是確定基礎法律關系和適用法律的關鍵。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 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一方追償。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jù)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條“ 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造成第三人損害或者自己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故本案如確定為勞務關系,則接受勞務一方則需先行承擔侵權責任;如確定為承攬關系,則無需擔責。 通過本案警示我們在建立基礎法律關系時應盡量明確具體,對工作過程管理和工作成果提交應約定清楚,且記錄詳細完整,以便日后發(fā)生糾紛時合理合法保護自身權益。(供稿:企管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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