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導覽: 1.基本案情 2.罪名定義 3.量刑標準 4.法院審判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鄧某作為鎮(zhèn)分管財政、政府采購的黨委委員,在鎮(zhèn)生活污水處理廠項目招標過程中,與羅某串通投標,由鄧某按照羅某提供的投標公司興源工程公司相關資料制作評分標準,最終興源公司順利中標,中標金額725.84萬元。 二、罪名定義 第二百二十三條 【串通投標罪】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利益,情節(jié)嚴重的;投標人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損害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利益的,是串通投標罪。 【串通投標行為界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 (1)投標人之間協(xié)商投標報價等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2)投標人之間約定中標人; (3)投標人之間約定部分投標人放棄投標或者中標; (4)屬于同一集團、協(xié)會、商會等組織成員的投標人按照該組織要求協(xié)同投標; (5)投標人之間為謀取中標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而采取的其他聯(lián)合行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 (1)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編制; (2)不同投標人委托同一單位或者個人辦理投標事宜; (3)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載明的項目管理成員為同一人; (4)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異常一致或者投標報價呈規(guī)律性差異; (5)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相互混裝; (6)不同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從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的賬戶轉出;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 (1)招標人在開標前開啟投標文件并將有關信息泄露給其他投標人; (2)招標人直接或者間接向投標人泄露標底、評標委員會成員等信息; (3)招標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標人壓低或者抬高投標報價; (4)招標人授意投標人撤換、修改投標文件; (5)招標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標人為特定投標人中標提供方便; (6)招標人與投標人為謀求特定投標人中標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為。 三、量刑標準 (1)刑法量刑標準 第二百二十三條 犯串通投標罪的,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上述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 投標人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損害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2)《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二)》(2022年5月15日)立案標準第六十八條 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或者投標人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損害招標人、投標人或者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shù)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違法所得數(shù)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三)中標項目金額在四百萬元以上的; (四)采取威脅、欺騙或者賄賂等非法手段的; (五)雖未達到上述數(shù)額標準,但二年內因串通投標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串通投標的; (六)其他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 四、法院審判 鄧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與投標人串通投標,損害國家、集體、公民的利益,其行為已構成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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